谢俊律师亲办案例
罪轻判决(制造毒品罪)(2014年11月)
来源:谢俊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06
浏览量:491

案情介绍:

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35月,被告人罗某、张某为牟利,共同在白云区某地制造毒品冰毒用于出售,被告人谢某负责提供制毒场所及负责相关后期服务。期间,被告人张某告知罗某后,将制毒工具、制毒原料等带回海珠区其家中,与被告人梁某共同制造毒品冰毒。

201399日,在白云区抓获被告人罗某、谢某,查获大量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约5600多克。同日,在海珠区抓获被告人张某、梁某,查货大量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约2500多克及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1300毫升。

被告人张某、梁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分别判刑十三年及十年,又犯制造毒品罪,应当从重处罚。

辩护工作:

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,担任被告人梁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。基于本案案情复杂,涉案范围跨越白云、海珠及附近区域,侦查机关开展秘密调取收集证据,跟踪犯罪行为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,本案涉案卷宗十多册。本律师调查、收集、核实各类证据花费大量时间。

诉讼过程中,本律师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,达成罪轻辩护的基本辩护思路。主要从争取将其认定为案件中的从犯所需要的条件着手实施。其主观、其具体行为、制毒工具、制度原料、如何与众人联系等。

经过良好的辩护,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系从犯,并予以减轻处罚。但因其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,故在此基础上再从重处罚。

审判结果:

20141112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:罗某被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;张某被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;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

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
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,被告人梁某当庭表示不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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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谢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5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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